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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理二十条守则】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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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娘我来了


1楼2012-08-31 01:10回复
    十一、那些做仆人的,比方说管家、脚夫、侍者、管理员、厨师等等,不可被选为凶手。因为这样的凶手太明显了,太容易被找出来,这样的处理实在无法令人满意,读者也会觉得浪费时间。凶手必须是值得花时间花心力去找的人——通常是最不被怀疑的那个。要是凶手果真是某个卑微的奴仆,那作家实在没必要把这种故事写成书,让世人铭记于心。
    十二、就算是连续杀人命案,凶手也只能有一名。当然,凶手可以有共犯或共谋,但务必只让一人挑起全部罪行责任,读者的所有怒火必须集中于单一的歹角身上。
    十三、推理小说中,最好不要有秘密组织、帮会或黑手党之类的犯罪团体,否则作者等于在写冒险小说或间谍小说。一件完美而悬疑的谋杀案,若被这么一大批人马搅和的话,那可就无可挽回的完蛋大吉了。当然,推理小说中的凶手仍应该有他正当的逃命机会,但如果让整个庞大秘密组织为他撑腰(如无所不有的藏匿地点或大批人马的保护),那显然又太过头了。相信一个有自尊心的一流凶手,在与侦探对决时,不会让自己披上一身无法穿透的盔甲才上场。
    十四、杀人手法和破案手法必须合理且科学。也就是说,推理小说不允许采用伪科学、纯幻想或投机的机关装置,举例来说,谋杀案的死者被才发现的新元素如超镭所杀,这就是不合理的;或者,用极其罕见,甚至是作者凭空想像的毒药害死,这也不行。一个推理小说作家必须限制自己在毒药方面的想像力,所用的毒药不得逾越寻常药典的范畴,如果作者天马行空于想像世界,漫无禁忌翱翔于不存在的时空,那就逸出推理小说的界限了。
    十五、谜题真相必须明晰有条理,可让有锐利洞察之眼的读者看穿,我的意思是,在案情大白之后,读者若重读一遍小说,会清楚发现,破案的关键始终摆在他眼前,所有的线索也无一不指向同一名凶手。如果他跟侦探一样聪明的话,不必等到最后一章就可以自己破案。当然了,这样的读者的确是存在的。我对于推理小说所持的基本理论是:如果一本推理小说的架构写得够公平合理的话,要读者无法自己发现答案是不可能的。可以预期的是,一定有某部分的读者和作者一样机灵。若是作者有足够的运动精神,犯罪的计划和线索都在书中诚实描述出来的话,这些敏锐的读者就可以和书中的侦探一样,经由分析、推理和消去法将嫌犯指认出来,而这正是这场游戏的趣味所在,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有些不屑看通俗文学的读者,对于看推理小说不会感到脸红的原因。
    十六、过长的叙述性文字,微妙的人物分析,过度的气氛营造或是对于一些旁枝末节玩弄文字,都不应该出现在推理小说里。这些在犯罪的记录和推理的过程中完全不重要。我们的主要目的是要陈述问题,并经由分析将问题作出圆满的推论。而这类文字只会阻碍情节的发展,并将不相干的事情加进主题里面。当然,必要的叙述和人物的描写可以使小说更为逼真。当作者将故事描写得非常引人入胜时,可使读者的情绪完全投入在剧情的发展和人物的刻划上,就这一点而言,他已经将纯文学的技巧和犯罪文件所需具备的真实性和相容性发挥到同等的境界了。写推理小说是一件非常严谨的事情,读者看它并不是为了华丽的词藻和风格,也不是为了绚丽的叙述和情绪的投射,而是为了刺激脑力所作的心智活动——就像是他们去参加球赛或玩拼字游戏一样。若在一个棒球比赛中,在换场时间对球员讲述球场的自然景色是如何的美丽,这如何能激励球员们想要嬴球的心呢?若在猜字游戏里的字汇掺杂着语言学的学术论文中所使用艰涩的字眼,这样只会使猜谜者在玩游戏的时候变得焦躁不安。
    十七、不可让职业性罪犯负担推理小说中的犯罪责任。至于那些闯空门的小偷恶棍所做的坏事则是**的责任,不是作家和杰出的业余侦探的事,这类犯法的事是属于刑事组的例行工作。真正吸引人的犯罪,应该出自教堂中某个受人尊敬的大人物,或是以慈善闻名的老太太之手才是。
    十八、在推理小说里,犯罪事件到最后绝不能变成意外或以自杀收场,这种虎头蛇尾的结局,等于是对读者开了一个不可饶恕的大玩笑。要是有人买了这本书,发现里面的内容全是骗人而要求退钱的话,任何公正的法院都会站在他那边,而将这位欺骗了忠实读者的作家予以严惩。
    十九、推理小说里的犯罪动机都是个人的。至于国际阴谋和战略的政治游戏是属于另外一种小说,举例来说,像是特务组织之类的故事。谋杀的情节,必须保持一定程度的平易近人,才可以反映读者的日常生活经验,使他们压抑已久的欲望和情绪有所宣泄。
    


    3楼2012-08-31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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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以 下 列 出 几项常用 的方法(顺便也把我这些规定凑个整数),这些方法都已经被用烂了。一个懂得自重的推理小说家通常都 不会再次使用,因为所有的推理小说迷对于这几种方式都再熟悉不过了。谁要是用 了它就等于是承认自己的愚昧和缺乏创意。
      (A) 从案发现场所留下的烟头,和嫌疑犯所抽的香烟品牌做比较,借此找出凶手。
      (B) 假装受害者的鬼魂显灵,吓得凶手自己招认。
      (C) 伪造指纹。
      (D) 用假人来制造不在场证明。
      (E) 因为狗不吠,表示闯入者是熟人。
      (F) 一个无辜的人被认定是凶手,结果原来他是凶手的孪生兄弟(或姊妹),或是长相极为酷似的亲戚。
      (G) 用针筒注射或是在饮料中放入迷齤药。
      (H) 警齤察破门进入一间上锁的房间之后,谋杀才真正开始。
      (I) 用相关字来测试是否有罪。
      (J) 使用密码或密语,最后被侦探识破


      4楼2012-08-31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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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帝呀,好不容易找到个不泄底的。居然和谐了,,我哭呀
        


        5楼2012-08-31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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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达因的二十条
          载与《格林家杀人事件》
          8错~ 顶一个~
          话说雪姐最近看了格林家?


          7楼2012-08-3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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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呵呵


            8楼2012-08-31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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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好贴,一个必须的好贴。每天顶一顶,天天好心情!


              IP属地:湖南9楼2012-09-02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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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的世界好精彩,这里的世界真奇妙!


                IP属地:湖南10楼2012-09-08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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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推荐一部完全符合以上规则的小说!


                  来自手机贴吧11楼2012-09-18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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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再简短很多就好了


                    来自手机贴吧12楼2012-09-19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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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正的侦探不该有这么多的枷锁捆绑着,有时候像巫术,密码算命啥的可以作为一种佐证材料,而不该作为关键材料


                      IP属地:上海13楼2012-09-29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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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凶手人员的设置不应该如同楼主所说的不能是仆人,厨师之类,其实像天龙八部中的扫地僧之类的虽然看起来无名,可是看起来却分外有味,我只是觉得如果要设置此类不出名的凶手,应在文中有隐晦的提示,比如说起个名字,人物的形态描写一下


                        IP属地:上海14楼2012-09-29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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