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签订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不成立
【案情简介】
黄小姐是学习平面设计的,于2008年2月进入某广告公司,与某广告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满后通过考核,双方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黄小姐工作期间有一些失误,四个半月时,公司以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试用期合同。黄小姐不服,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仲裁委裁定某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成立。
【案件评析】
单独签订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不能成立。《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广告公司与黄小姐签订的试用期合同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悖,试用期不成立。本案中黄小姐与公司约定的六个月试用期,即为六个月的劳动合同期限。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黄小姐合同显然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