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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普法】婚内,如有重大理由,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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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 、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利益的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据报道: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自司法解释(三)出台后浙江省首例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判决双方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分割房屋转让款120万元,原、被告各得60万元。



1楼2012-08-20 16:00回复



    2楼2012-08-20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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