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顿第三定律再解释
引文
牛顿第三定律:两个物体之间的作用力与反作用力总是大小相等,方向相反,作用在一条直线上。
对于作用力与反作用力,我们把其中的任意一个力叫做作用力,那么另一个力就叫做反作用力。
作用力与反作用力具有如下性质:
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相互依存,它们互以对方为自己存在的前提;
作用力与反作用力同时产生,同时变化,同时消失;
作用力与反作用力分别作用在两个不同的物体上,各自产生效果,二力的效果不能相互抵消,不可求合力;
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的性质相同,即二者属于同种性质的力。
一、作用力与反作用力中的因果关系
力的定义有两个都正确的说法:力是物体对物体的作用;力是物体间的相互作用。前一种说法是从某物体主动作用于另一物体的意义上说的;后一种说法是从物体间存在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上说的。力的作用分接触作用和非接触作用。弹力、摩擦力及所有效果力属于接触作用力;万有引力、电磁力等基本力属于非接触作用力。一般接触作用物体上有主动作用的力只有一个,若有二个力或多个主动力可合成为一个合外力。非接触作用两物体各自主动对对方发力,多物体时每个物体对自身外的所有物体都给予主动力。
一物体对另一物体有力作用,另一物体一定要回应以反作用;没有这个反作用回应,原作用力就不能成立。这种不单一存在,总是反向成对出现的两个力也叫做力的配对或配对力(配对力一词是只有一个力再给配上一个等大的力的意思),其中发生在两个物体上的叫作用力与反作用力,发生在一个物体上的叫平衡力。两物体的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的配对存在,仅限于接触作用或者说机械力。万有引力、电磁力等非接触作用力,力的配对能构成平衡力但不能构成作用力与反作用力。非接触的两物体各自对对方作用的力,不属于配对力。接触作用中两个力等大反向同线作用一物体,叫做二力平衡,这二力也不属于配对力。
作用力与反作用力存在的问题在“我们把其中的任意一个力叫做作用力,那么另一个力就叫做反作用力”的表述上。这种说法可谓任指作用力说。其实,这样任指作用力,不分力由谁发起必然产生认识和使用上的混乱;若某一受力问题中使用任指力说,就好像一个糊涂的研究者搬一物体时忽而说他搬物体忽而说物体搬他。在物理教材的力学章节中,有施力物体和受力物体两个概念。通常把两物体中发出力的物体叫做施力物体,另一个接受施力物体的力同时又产生反作用力的叫做受力物体。二物体之间的力构成作用力与反作用力,尽管二力同时发生且反向相等,但有主动与被动的因果关系。施力物体是主动一方,受力物体是被动一方。任指作用力说更有甚者,说施力物体与受力物体也可以任指。我们要说这更加错误,“施”与“受”的词义固定,不容颠倒。作用力与反作用力应该重新约定,将主动的施力物体发出的力叫做作用力,被动的受力物体上产生的力叫做反作用力。
作用力与反作用力在两物体上反向相等的关系,在力问题中仅是个基本的前提,主要是表现力成对出现,知其一必知其二。力的问题主要是研究受力物体,已知施力物体发出的力求受力物体运动或变形的情况。任指作用力说因果不分甚至本末倒置,丢弃了力问题求解的本来目的。那种任何一力都可指认为作用力另一个为反作用力的解释,好像力是凭空产生自然存在,不由谁发起及谁对谁产生效果,此说法在力学问题中是一种“反作用”。这好比一个劳动者提一桶水,管理者不承认劳动者用力,而说是水桶的重力作用使劳动者提水。作用力与反作用力不分谁是主动作用谁是被动作用,指认正确时尚可,指认错误时甚至得出荒唐的结论:如说某人用嘴巴打了另一人的手。
事实上力的实践中,施力物体和受力物体及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的顺序在应用上是明确的,如人们都说马拉车没人说车推马,就是依据事理逻辑而不任指施力物体和受力物体;再如喷气式飞机和火箭使用反作用,都说是反冲运动(反作用产生的运动),也没有任指作用力。任指作用力说是添乱之说,应该摈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