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租暗买,荒唐的土地欺诈案
(价值6000万元的村集体土地,竟被村委会干部以7万元的价钱非法偷卖)
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联河村委会干部为谋私利,利用职务之便内外勾结,上下串通,通过造假的手段非法偷卖我粉围村集体土地约2万平方米,价值6000万元的村集体土地,被联河村委会干部以7万元的价钱非法偷卖。
海丰县国土局违法违规办证,严重损害了我粉围村的合法权益。
事实经过:
1999年,时任粉围村村主任、群南生产队长的吴淑治(现联河村委会副主任)在村民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私下与其他几位生产队干部将属于我粉围村所有的“粉围陂”及周边土地租给吴淑治自己注册的“海丰县粉围副食品有限公司”,并在合同中将实有80多亩的面积写成30亩,租期长达30年。租后便大肆破坏地貌,掩盖其勾结联河村委会干部非法偷卖我粉围村集体土地的事实。由于该地租用后一直闲置,因此直至2010年,海丰县城修建北三环路时,因要征用我村“粉围陂”土地,在县国土局和城建部门提供的地貌图中,我们才发现这些租赁范围内的土地已被卖给了“伯豪实业有限公司”、“粉围副食品有限公司”、“唛拉乐士童装行”和“云峰天然净水厂”4家公司。
经干部、村民们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控诉,海丰县国土局在2012年5月31日对**作出了复函。根据复函内容及对相关资料的调查搜集,我们发现该土地征用协议矛盾重重,漏洞百出,存在着众多的疑点和问题:
1、根据联河村委会承认的山林权的界线和鲤鱼山工业区征地图纸,证明“租赁合同”四至范围内的土地完全是属于我粉围村所有的,而且联河村委会在“租赁合同”中也已盖章承认该地的权属为我粉围村所有,但是征用协议中却把权属归于联河管区所有。承租人成了土地购买者,证明、鉴证单位成了土地所有权人。
2、土地征用协议时间均为1997年4月8日,但是征地协议书中并无当时联河管区干部的签名,却只有联河村委会(1999年联河管区才更名为联河村委会)干部的签名。
3、土地的征用协议时间是1997年4月8日,而海丰县粉围副食品有限公司登记注册时间为1997年5月30日,公司注册时间比征地协议签订时间晚了近两个月。
4、每平方米价值数千元的土地,而土地征地协议上竟然仅为3元,比鉴证费还要便宜(92年附城镇鲤鱼山工业区征地时联河管区收粉围村的鉴证费是每平方米5元)。价值约5000万元的土地就只剩4.5万元,真是荒唐至极,胆大包天。
5、2006年9月18日以联河村委会的名义再次偷卖土地给“唛拉乐士童装行”时(签名的仍是那些偷卖土地的干部),却在协议书中写着买方的土地(前几份征地协议中的土地)是向附城镇政府征用的,现需要再向联河村委会购买四周道路2427.2平方米(价格为每平方米10元)。前后自相矛盾,这分明是有意在掩盖他们偷卖我粉围村土地的事实。
6、既然吴淑治在97年就已经向联河管区征用了这些土地,为什么还要在99年签订“租赁合同”进行租赁?
7、还有,2012年6月30日上午在镇党委主持召开的对质会议中,联河村委会主任当场承认前三幅土地是99年卖的,时间改为97年,是为了方便办理国土证。既然是99年才卖的土地,那怎么能在所谓的97年就办理用地手续?征地协议书中盖的联河管区的公章是否也是假造的?海丰县国土局在**复函中所谓的1997年12月30日海丰县人民政府批复的海府办函[1997]94、[1997]95、[1997]96号三份文件又是怎么来的?
如上所述,这些征地协议矛盾重重,漏洞百出,明显是在造假,但海丰县国土局却给予办理了用地手续,并在**复函中却一再包庇维护,认为其“用地权属清楚,依法取得合法用地手续”。
以上事实证明,这是一桩严重的土地诈骗案,租地是假,偷卖是真。吴淑治勾结联河村委会干部以及海丰县国土局办证人员,瞒天过海,非法偷卖我村集体土地,他们为了个人的贪欲,给我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我们恳请尊敬的领导、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尽快查明事实,帮助我粉围村追回被非法偷卖的土地,维护我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以平民愤。
此致
海丰县联河村委会粉围村 村民
(价值6000万元的村集体土地,竟被村委会干部以7万元的价钱非法偷卖)
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联河村委会干部为谋私利,利用职务之便内外勾结,上下串通,通过造假的手段非法偷卖我粉围村集体土地约2万平方米,价值6000万元的村集体土地,被联河村委会干部以7万元的价钱非法偷卖。
海丰县国土局违法违规办证,严重损害了我粉围村的合法权益。
事实经过:
1999年,时任粉围村村主任、群南生产队长的吴淑治(现联河村委会副主任)在村民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私下与其他几位生产队干部将属于我粉围村所有的“粉围陂”及周边土地租给吴淑治自己注册的“海丰县粉围副食品有限公司”,并在合同中将实有80多亩的面积写成30亩,租期长达30年。租后便大肆破坏地貌,掩盖其勾结联河村委会干部非法偷卖我粉围村集体土地的事实。由于该地租用后一直闲置,因此直至2010年,海丰县城修建北三环路时,因要征用我村“粉围陂”土地,在县国土局和城建部门提供的地貌图中,我们才发现这些租赁范围内的土地已被卖给了“伯豪实业有限公司”、“粉围副食品有限公司”、“唛拉乐士童装行”和“云峰天然净水厂”4家公司。
经干部、村民们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控诉,海丰县国土局在2012年5月31日对**作出了复函。根据复函内容及对相关资料的调查搜集,我们发现该土地征用协议矛盾重重,漏洞百出,存在着众多的疑点和问题:
1、根据联河村委会承认的山林权的界线和鲤鱼山工业区征地图纸,证明“租赁合同”四至范围内的土地完全是属于我粉围村所有的,而且联河村委会在“租赁合同”中也已盖章承认该地的权属为我粉围村所有,但是征用协议中却把权属归于联河管区所有。承租人成了土地购买者,证明、鉴证单位成了土地所有权人。
2、土地征用协议时间均为1997年4月8日,但是征地协议书中并无当时联河管区干部的签名,却只有联河村委会(1999年联河管区才更名为联河村委会)干部的签名。
3、土地的征用协议时间是1997年4月8日,而海丰县粉围副食品有限公司登记注册时间为1997年5月30日,公司注册时间比征地协议签订时间晚了近两个月。
4、每平方米价值数千元的土地,而土地征地协议上竟然仅为3元,比鉴证费还要便宜(92年附城镇鲤鱼山工业区征地时联河管区收粉围村的鉴证费是每平方米5元)。价值约5000万元的土地就只剩4.5万元,真是荒唐至极,胆大包天。
5、2006年9月18日以联河村委会的名义再次偷卖土地给“唛拉乐士童装行”时(签名的仍是那些偷卖土地的干部),却在协议书中写着买方的土地(前几份征地协议中的土地)是向附城镇政府征用的,现需要再向联河村委会购买四周道路2427.2平方米(价格为每平方米10元)。前后自相矛盾,这分明是有意在掩盖他们偷卖我粉围村土地的事实。
6、既然吴淑治在97年就已经向联河管区征用了这些土地,为什么还要在99年签订“租赁合同”进行租赁?
7、还有,2012年6月30日上午在镇党委主持召开的对质会议中,联河村委会主任当场承认前三幅土地是99年卖的,时间改为97年,是为了方便办理国土证。既然是99年才卖的土地,那怎么能在所谓的97年就办理用地手续?征地协议书中盖的联河管区的公章是否也是假造的?海丰县国土局在**复函中所谓的1997年12月30日海丰县人民政府批复的海府办函[1997]94、[1997]95、[1997]96号三份文件又是怎么来的?
如上所述,这些征地协议矛盾重重,漏洞百出,明显是在造假,但海丰县国土局却给予办理了用地手续,并在**复函中却一再包庇维护,认为其“用地权属清楚,依法取得合法用地手续”。
以上事实证明,这是一桩严重的土地诈骗案,租地是假,偷卖是真。吴淑治勾结联河村委会干部以及海丰县国土局办证人员,瞒天过海,非法偷卖我村集体土地,他们为了个人的贪欲,给我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我们恳请尊敬的领导、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尽快查明事实,帮助我粉围村追回被非法偷卖的土地,维护我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以平民愤。
此致
海丰县联河村委会粉围村 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