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boardId=9&treeView=1&view=2&id=119260037) 今天,在新华网看到《浙江省高院就吴英集资诈骗案重审有关问题答问》(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2-05/21/c_112005286.htm)一文,发现里面新闻发言人唐学兵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讲了如法盲一般的发言。
“记者:有网民提出,传说当地**机关处置吴英的资产存在违规问题,否则吴英被扣押的房产等资产说不定会足以抵偿3.8亿元的实际诈骗数额,这一说法是否存在相关的事实依据?
答:吴英案发时被扣押的所有资产,连法院未作犯罪认定的另外的欠债2亿多元,都不足以抵偿。更不用说,可抵偿其无法归还的3.8亿元集资诈骗款,有关传说没有事实依据。吴英案发生后,**机关即对吴英的资产进行了查封登记。据从**机关了解的情况,当地政府为保障被害人的权益,防止出现哄抢、流失等情况,依照国务院关于集资类犯罪涉案资产处置的规定,依法成立吴英案资产处置组,负责资产处置工作。吴英被扣押查封的资产主要有房子、汽车、珠宝、租用的店面房及仓库内的物资。资产处置组对可能升值的房产和**机关追回扣押的珠宝均未作处置,至今仍查封在案。仅对易贬值损耗的部分汽车及物资作了依法处置,得款均存于吴英案专用帐户。”
这里,先不说记者问错了,把违法说成是违规。针对唐学兵的回答,明显是自相矛盾。既然“资产处置组对可能升值的房产和**机关追回扣押的珠宝均未作处置,至今仍查封在案”,那么,何来“吴英案发时被扣押的所有资产,连法院未作犯罪认定的另外的欠债2亿多元,都不足以抵偿”。对房产和珠宝“均未作处理”,说明这些财产的价值等待评估,而“至今仍查封在案”,更进一步说明这些财产尚未处理是铁板钉钉的事实。查封财产的价值究竟怎么样?那些房产究竟升值了多少?连这个最基本的问题都没搞清,凭什么认定吴英的财产“资不抵债”?
而且,这里有一个非常错误的法律问题,这就是“吴英案发生后,**机关即对吴英的资产进行了查封登记。”中的“吴英的资产”。把本色集团的资产误说成是“吴英的资产”,说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连基本的法律常识也不具备。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一旦股东资产投入到新成立的公司而登记为法人财产时,该财产的实物所有权就独立于原股东,**机关不得因股东涉案而擅自查封处理。尽管吴英是本色集团的最大股东,但那怕是个人公司,也得吴英归吴英,本色集团归本色集团,不能把两者混淆。否则,**机关就违法而侵犯了本色集团公司的员工和客户的利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机关只能对吴英在本色集团中的股权进行登记控制,法院也只能在二审生效后对吴英在本色集团的股权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处理的客体只能是吴英的股权而非本色集团的财产权。
更有,为什么《刑法》要设立抽资罪?就是为了保护市场经济各主体能在正常情况下进行经济往来,而**机关提前处置本色集团财产,将有关资金转移到所谓的办案账户,实质上是犯了对法人财产的抽资罪。
“记者:有网民提出,传说当地**机关处置吴英的资产存在违规问题,否则吴英被扣押的房产等资产说不定会足以抵偿3.8亿元的实际诈骗数额,这一说法是否存在相关的事实依据?
答:吴英案发时被扣押的所有资产,连法院未作犯罪认定的另外的欠债2亿多元,都不足以抵偿。更不用说,可抵偿其无法归还的3.8亿元集资诈骗款,有关传说没有事实依据。吴英案发生后,**机关即对吴英的资产进行了查封登记。据从**机关了解的情况,当地政府为保障被害人的权益,防止出现哄抢、流失等情况,依照国务院关于集资类犯罪涉案资产处置的规定,依法成立吴英案资产处置组,负责资产处置工作。吴英被扣押查封的资产主要有房子、汽车、珠宝、租用的店面房及仓库内的物资。资产处置组对可能升值的房产和**机关追回扣押的珠宝均未作处置,至今仍查封在案。仅对易贬值损耗的部分汽车及物资作了依法处置,得款均存于吴英案专用帐户。”
这里,先不说记者问错了,把违法说成是违规。针对唐学兵的回答,明显是自相矛盾。既然“资产处置组对可能升值的房产和**机关追回扣押的珠宝均未作处置,至今仍查封在案”,那么,何来“吴英案发时被扣押的所有资产,连法院未作犯罪认定的另外的欠债2亿多元,都不足以抵偿”。对房产和珠宝“均未作处理”,说明这些财产的价值等待评估,而“至今仍查封在案”,更进一步说明这些财产尚未处理是铁板钉钉的事实。查封财产的价值究竟怎么样?那些房产究竟升值了多少?连这个最基本的问题都没搞清,凭什么认定吴英的财产“资不抵债”?
而且,这里有一个非常错误的法律问题,这就是“吴英案发生后,**机关即对吴英的资产进行了查封登记。”中的“吴英的资产”。把本色集团的资产误说成是“吴英的资产”,说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连基本的法律常识也不具备。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一旦股东资产投入到新成立的公司而登记为法人财产时,该财产的实物所有权就独立于原股东,**机关不得因股东涉案而擅自查封处理。尽管吴英是本色集团的最大股东,但那怕是个人公司,也得吴英归吴英,本色集团归本色集团,不能把两者混淆。否则,**机关就违法而侵犯了本色集团公司的员工和客户的利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机关只能对吴英在本色集团中的股权进行登记控制,法院也只能在二审生效后对吴英在本色集团的股权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处理的客体只能是吴英的股权而非本色集团的财产权。
更有,为什么《刑法》要设立抽资罪?就是为了保护市场经济各主体能在正常情况下进行经济往来,而**机关提前处置本色集团财产,将有关资金转移到所谓的办案账户,实质上是犯了对法人财产的抽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