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要说明,司机没有交强险是一个违法行为,是一个与交通事故过错无关的违法行为。因为即便车辆拥有者或车辆管理者没有上路,他也违法了,也要受到处罚。
但这个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次交通事故的过错!不承担本案的过错责任!
在交通事故当中,无论司机是否有交强险,只要司机不上路,都不会形成本次交通事故。不能因为有司机的存在,而认定司机有过错!
相关法律如下:
《条例》中: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四十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此类法律还有很多,这主要是让交井对司机的处罚有法可依,这是在规范交井的工作任务!
没有法律规定【无交强险不能上路】,也没有法律规定【无交强险司机可以不上路】,还是那句话,因为不上路也罚款!只要交井知道你没上保险,他就有权利罚你,这是在扩大交井的工作范围!
但这个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次交通事故的过错!不承担本案的过错责任!
在交通事故当中,无论司机是否有交强险,只要司机不上路,都不会形成本次交通事故。不能因为有司机的存在,而认定司机有过错!
相关法律如下:
《条例》中: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四十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此类法律还有很多,这主要是让交井对司机的处罚有法可依,这是在规范交井的工作任务!
没有法律规定【无交强险不能上路】,也没有法律规定【无交强险司机可以不上路】,还是那句话,因为不上路也罚款!只要交井知道你没上保险,他就有权利罚你,这是在扩大交井的工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