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患者的家属,我丈夫在1990年10月因外伤导致腹部出血入住大兴安岭地区医院,当时做的是剖腹探查手术。‘‘术中逐次探查,肝,脾,胆,横结肠,升,降结肠,乙状结肠,及其系膜,胃,小肠及系膜,盆腔膀胱,肾脏等均未见异常。。。。。。请注意大兴安岭医院的病案明白的记录肾脏当时是正常的。在该院住院25天,但因一直伴有腹痛于1990年11月19日经该院转入哈尔滨市医大二院,入院诊断为“胰腺假性囊肿”,完善各项检查后于11月23日在连续硬膜外麻醉下行“胰腺假性囊肿外引流术”见手术记录。。。。。。术后病案的记录没有提到肾脏。当时也没有在意病案的记录。出院后一直没有做过任何体检。一直到2011年5月11号做肝胆脾的彩超检查时医生说没有左肾,等下午彩超结果出来又发现胰腺没有胰尾。当时在医大二院手术是“胰腺囊肿引流术”医生并没有告知胰尾做了切除手术呀。之后我老公又做了好几项关于肾脏的相关检查均证明左肾缺如。左肾肯定不是萎缩。这让我们非常吃惊和气愤。怎么会有这种事?医生为什么要隐瞒事实呢?他们剥夺了患者的知情权。他们为什么要隐瞒呢?于是我们带着疑惑和气愤找到医院的医务科,他们经过研究给我们的答复是让我们随便找。我们就找到“医疗鉴定中心”他们经过研究。给我们的答复是‘如果要做鉴定是可以的,但是专家不能给你们确切的答复。我们只能给你们的答复结果是“无法鉴定”鉴定费你们白花”。我们又起诉到法院。法院剥夺了我们的起诉权,理由是这个事故超过了二十年了法院有权不予理睬。不给立案子。我们无助 彷徨 每天带着窝心 沮丧生活着。胸口象压块大石头憋得喘不过气。许多的为什么不知道向谁问。难道时间长就可以剥夺我们的知情权吗?医院和医生就可以不负责任了吗。更没有起诉的权力吗?那么法律不是保护公民的权益和基本权利吗。法律在我们身上却没有体现让我们得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恩惠。老公的左肾和胰尾在手术的时候就这么不翼而飞了。丢了,没有人负责为什么,想知道答案不知道找谁,我们已经无路可走。前方的路全是黑暗没有光明。万般无奈求助大家给我出出主意吧。拜托了!希望大家帮忙转发。谢谢了!一个无助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