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再 婚
民国前及民国初期,妇女丧偶再嫁是受歧视的。男子丧偶可再娶,如果女方是闺女,可按正娶婚礼举行。妇女丧偶再嫁限制很多,需由原夫家的家长主嫁,且多数不举行婚礼。再娶的人可以先见女方的面,俗称“相亲”,主嫁人要向承娶人立婚约,其婚约必须在村外画押签名。有的主嫁人为了索取身价,不给女方知道,往往被强迫或用麻袋套着抢走。再嫁的妇女必须在深夜出走,不能走前门,只许走偏门,有的到中途上轿。新中国的《婚姻法》保障丧偶妇女再嫁的自主权,再婚妇女不再受歧视。
民国前及民国初期,妇女丧偶再嫁是受歧视的。男子丧偶可再娶,如果女方是闺女,可按正娶婚礼举行。妇女丧偶再嫁限制很多,需由原夫家的家长主嫁,且多数不举行婚礼。再娶的人可以先见女方的面,俗称“相亲”,主嫁人要向承娶人立婚约,其婚约必须在村外画押签名。有的主嫁人为了索取身价,不给女方知道,往往被强迫或用麻袋套着抢走。再嫁的妇女必须在深夜出走,不能走前门,只许走偏门,有的到中途上轿。新中国的《婚姻法》保障丧偶妇女再嫁的自主权,再婚妇女不再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