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吧 关注:507贴子: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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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破败的吧!如此之吧弃之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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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进来探讨一些问题,解决一些困惑,交流一些认识。
先留个问题在这(编号0001)
行政处罚中陈述申辩陈述和听证程序的关系:
观点1,听证程序为陈述申辩程序的特殊形式,两者必居其一,但不可同时使用。
观点2,凡适用听证程序的必定适用陈述申辩程序。
其他观点。
请有兴趣的朋友进行讨论。


IP属地:上海1楼2011-04-15 00:16回复
    我对事先告知程序和听证程序的认识:
        两个程序就像一架飞机,事先告知程序是经济舱,听证程序时头等舱。一个人搭乘一班飞机只能坐一个舱位,乘客要求放弃头等舱坐经济舱航空公司可以允许,但也可以不允许,但建议应允许;乘客不肯坐经济舱要坐头等舱航空公司一般不应允许,因为增加了成本(行政效率与成本)。
        如果,乘客自己不乘坐飞机(不申请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由航空公司代为转送(提交书面意见),也应当允许。
    不赞同有听证必有事告的观点。


    IP属地:上海2楼2011-04-15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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